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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公布焦煤合约规则
作者: | 来源:大商所 | 点击数:18811 | 日期:2013-03-19


        大连商品交易所于3月15日发布通知公布实施《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期货合约》和相关实施细则修正案。通知显示《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期货合约》已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正案》、《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等相关实施细则修正案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于该期货合约上市之日起施行。
      据大商所焦煤期货合约,焦煤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为60吨/手,最小变动价位是1元(人民币)/吨,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合约交易月份为1到12月份,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分别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和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交割方式为实物交割。
      据交易细则和交割细则修正案,焦煤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交割单位为6000吨,个人客户焦煤持仓和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允许交割。合约采用一次性交割,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方式履约,同一客户号下买卖持仓相对应的部分视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交割结算价计算。
      交易所以煤炭分类标准等国家标准为基础构建了焦煤交割标准体系。交割细则中的《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交割质量标准》规定了用于交割的焦煤质量标准、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运输要求等。据该质量标准,大商所焦煤交割品是指经过洗煤厂洗选,质量指标满足生产焦炭要求的焦煤,产地不限。在交割标准品具体指标方面,作为现货生产和贸易常用指标,灰分(Ad)为≥10.0%且≤11.5%,硫分(St,d)为≥1.10%且≤1.40%,体现焦煤内在品质的挥发分(Vdaf)为≥16.0%且≤28.0% 、粘结指数(G)为入库≥75出库>65、胶质层最大厚度(Y)≤25.0mm,综合评价焦煤结焦性的试验焦炉实验生成焦炭反应后强度(CSR)>50%,鉴别焦煤掺混程度的镜质体随机反射率标准差(S)≤0.13,水分Mt≤8.0%、大于8.0%的相应扣重。此外,《交割质量标准》还确定了替代品质量差异升贴水标准。
      风险管理办法显示,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小于等于25万手时,焦煤合约每手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大于25万手时为7%。持仓限额方面,当焦煤合约单边持仓大于8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5%;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焦煤合约一般月份持仓限额为5,000手,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均为1500手,交割月份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均为500手。
      大商所从2009年便开始着手研究焦煤品种,继2011年4月焦炭品种上市后,为完善品种序列,便于产业链企业更好地利用期货市场锁定风险,大商所对焦煤品种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调研和论证。并于2月21日发布通知,就焦煤合约及相关规则内容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在广泛听取市场各界声音的基础上确定了焦煤期货的合约规则,并最终得到了大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大商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焦煤期货合约的设计遵循了服务现货市场、适应产业发展需求的原则,质量指标设计简单、实用兼具可操作性,既贴近现货市场实际,又适应期货市场规律,能够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大商所焦煤质量标准受到了业内专家的普遍认可与好评。市场人士表示,大商所焦煤期货合约规则的设计符合现货市场规律,能够切实帮助产业企业利用期货市场防控风险,实现稳健经营。同时也有助于推动行业标准化进程,为煤、焦、钢产业的总体发展做出贡献。
      据介绍,按计划大商所将在全国焦煤主要产区和港口陆续开展近20场推介会,为会员、客户深入解读焦煤合约规则,就焦煤市场风险管理、焦煤现货贸易、煤-焦-钢产业链套利等议题与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广泛的探讨,为焦煤期货上市的平稳运行和功能发挥做好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