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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期货公司核心应用软件产品与技术服务合同指引》的通知
作者:金元 | 来源:金元期货 | 点击数:3869 | 日期:2013-09-04


     

    关于发布《期货公司核心应用软件产品与技术服务合同指引》的通知

    各期货公司:

          为加强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期货公司核心应用软件产品与技术服务合同,我会组织起草了《期货公司核心应用软件产品与技术服务合同指引》。目前,该指引已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期货公司核心应用软件产品与技术服务合同指引

     

                                       中国期货业协会

       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期货公司核心应用软件产品与技术服务合同指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期货公司核心应用软件产品与技术服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运维管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指引中的供应商是指为期货公司提供核心应用软件产品和技术服务的厂商。

    本指引中的核心应用软件产品主要包括期货公司的交易、结算、风控、银期转帐和行情系统等相关产品。

    本指引中的技术服务是指供应商为期货公司提供的行情发布、系统维护和安全服务等相关服务。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各期货公司和核心应用软件产品与技术服务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章 合同一般条款

    第四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包含进度、期限、地点、人员和方式等;

    (四)知识产权的归属,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揭示及风险责任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责任认定和违约金计算方法,系统故障责任认定及损失赔偿计算方法;

    (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五条     合同中应载明作为合同标的的软件产品与技术服务应当满足行业监管规定的有关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要求,且不得具有违反规定的操作模块或功能。

    第六条     合同双方应明确系统具体需求,包括功能、性能、安全性、项目实施时间和系统上线时间等。

    第七条     合同中应约定核心应用软件和技术服务产品的交付方式,未经期货公司授权,供应商不得擅自将该产品提供给期货公司的客户使用。

    第八条     合同中应载明针对各项系统需求的验收标准,并使用双方约定的验收方法进行验收。

    第九条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技术文档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合同应明确供应商提供的系统具有操作日志记录功能,并配备界面友好的监控模块或单独的监控系统,对关键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和报警。

    第十一条  合同应约定供应商在系统上线前应与期货公司一起制定上线方案、实施细则和应急预案,并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十二条  合同应载明供应商及其相关人员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知悉的有关期货公司业务和技术等的机密事项,应当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合同中应明确供应商不得在系统中留有后门,并利用系统功能、漏洞或后门,保存、截留或转发期货公司及其客户信息,或利用该类信息获利,包括利用信息联系期货公司客户销售或推荐产品以及转给第三方等。

    第十四条  合同中应明确供应商提供的核心应用软件产品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合同应列明合同款总费用以及包括接口等的各项明细费用,支付方式应包含支付条件、支付时间和分阶段支付等内容。

    第十六条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系统应达到监管部门及行业有关要求,当要求变动时,应及时提供升级服务。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地点应尽可能选择期货公司住所地。

    第十八条  合同中应明确供应商在破产或解散时应提供完整的软件产品源代码或进行源代码托管、设计文档和技术手册等。

    第十九条  合同中应明确争议或纠纷解决适用于中国法律,应选择中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争议或纠纷处理。

    第三章 外包开发

    第二十条  对于涉及外包开发业务的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外包人员管理条款。

    第二十一条  外包开发业务合同中,若涉及期货公司机密,应约定外包方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应在外包开发业务合同中约定外包方须提供完整的系统源代码,不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应在外包开发业务合同中对系统交付做出约定,交付物应包括安装及使用介质、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维护文档等重要资料。

    第四章 维护和升级

    第二十四条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系统维护条款,包括免费维护期限、后续维护费用以及维护内容和方式,维护内容应包含5x8小时、5x24小时或7x24小时等服务条款,维护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联网、远程支持和上门服务等。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供应商应具有软件产品的缺陷和漏洞管理机制,承诺将产品缺陷和漏洞及时通报给期货公司,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系统升级补丁的发布渠道。

    第二十七条  合同中应约定供应商提供升级补丁前,应进行功能、性能与容量、安全性和可靠性测试,并提供测试报告,以降低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  合同中应约定供应商提供完整的系统操作手册,并保持与系统当前版本一致。

    第二十九条  合同中应约定供应商提供升级培训和维护培训。

    第三十条  合同中应约定供应商不能在未经期货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使用中的软件进行升级或向期货公司的客户提供培训或推荐新功能。

    第五章 应急服务

    第三十一条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应急处置流程、应急电话和响应时间,供应商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处置人员,以便在系统突发风险事故时能够及时响应。

    第三十二条   合同中应约定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供应商应在约定时间内协助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供应商应在约定时间内派遣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期货公司进行故障排查、处理及分析评估。

    第三十三条   合同中应明确,当核心应用软件产品或技术服务发生技术事故,导致客户交易受到影响的,供应商应出具事故责任证明。如果客户因此提出赔偿要求,供应商应给予相应赔偿。

    第三十四条   合同中应约定供应商须配合协助信息安全事件调查。

    第六章 接口开放

    第三十五条   合同中应约定供应商须开放核心应用软件产品的接口及相关技术文档,主要包括交易、结算、风控、银期转账和行情分析等软件。

    第三十六条   合同中应约定供应商在技术允许的情况下所提供接口的功能、性能与其客户端或周边系统所使用的接口一致。

    第三十七条   合同中应约定供应商应提供接口测试环境,并配备专门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