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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适用简易备案核查程序条件清单》的通知
作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点击数:5839 | 日期:2019-10-15


    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适用简易备案核查程序条件清单》,现予以发布实施。

    各机构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协会报告(联系邮箱:zgcpb@amac.org.cn)。

    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集合资管计划适用简易备案核查程序条件清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附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适用简易备案核查程序条件清单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8日)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适用简易备案核查程序:

    一、产品存续期限介于3个月至10年之间;

    二、产品结构简单、清晰,不属于结构化产品、FOF产品、MOM产品,未聘请投资顾问;

    三、投资范围明确且全部投资于标准化资产,不涉及员工持股计划;

    四、投资境内标的资产,不涉及以QDII、QDLP、QDIE等方式进行境外投资;

    五、产品开放频率不涉及每个交易日开放;

    六、产品估值遵循公允价值计量,不涉及摊余成本计量;

    七、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恢复开展私募资管业务已满6个月。

    本清单依据监管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