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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的通知
作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点击数:1038 | 日期:2023-01-09


    关于发布《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2-12-30

     中基协字〔2022〕566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

    为确保证券投资基金对固定收益品种估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配合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和《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资管会计处理规定》)在基金行业的平稳实施,经征求部分行业机构意见和组织专家评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第一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修订内容

    (一)增加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相关内容

    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工具由“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同时将金融工具的减值损失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强调信用风险损失的提前计量与确认是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之一。本次修订《标准》时增加了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相关内容,满足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为行业提供统一的计量标准。

    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及应用指南并结合行业特点,《标准》针对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及参数、信用损失三阶段的认定、同一投资品种同时考虑不同阶段的信用损失计量、低信用风险投资品种的信用损失计量等问题提出了处理标准,允许行业使用第三方估值服务机构提供的模型参数或减值计量结果,并在附件中提出了具体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量方法以供行业参考。

    (二)增加违约债券估值的相关内容

    原《标准》没有特别考虑违约债券的估值问题,但近年来随着债券违约多次发生,违约债券的估值问题已经成为行业中受到广泛关注和富有争议性的问题。个券在实质性违约后,其收益与风险特征与违约前存在明显差异,市场活跃度明显降低,估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第三方估值服务机构对违约债券提供估值价格参考区间有助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判断其公允价值。为了管理人更好的履行估值责任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本次修订《标准》时增加了违约债券估值的相关内容,允许第三方估值服务机构可针对违约债券以推荐价格加区间数据的形式提供估值价格。

    (三)推动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原《标准》针对部分固定收益品种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资管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在资产端应以全价进行列示。因此,本次修订《标准》时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品种建议采取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四)推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的市场化竞争

    为推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的市场化竞争,同时确保其作为行业公共品提供商的权威性和专业性,《标准》将行业专家评审机机制作为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的引入标准,不再规定具体机构。目前通过协会委托的行业专家评审程序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五)删除易引起滥用成本法的相关内容

    原《标准》中存在不再符合资管新规和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的内容,容易为资管产品滥用成本法或采用不活跃市场的收盘价进行估值提供空间,分别是:“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建议按成本估值”和“评估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交易所债券估值价格与交易所收盘价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合理性,若认定交易所收盘价更能体现公允价值,应采用收盘价”。本次修订《标准》时删除了该部分内容。

    二、特别提示事项

    (一)《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实施完毕。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尽快做好相关的业务系统开发与测试等准备工作,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员工业务培训,积极防范业务风险。管理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确定实施日期,在实施日对其管理的所有资产管理产品统一实施新标准。

    (二)管理人应将金融资产分类及预期信用损失的管理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结合《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则的要求,落实新金融工具准则对金融资产分类和预期信用损失减值的管理,制定由产品设计、投资、信评、交易、风控和运营等多部门共同执行、标准统一且明确的内部制度。上述制度的制定建议通过估值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履行相应职责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由相关委员会共同监督各职能部门执行。

    (三)管理人作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定期评估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估值质量,并对估值价格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估值偏差。如果资产管理产品进行估值时确需要改变估值模型或重要参数,或者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确需调整第三方估值机构的,应事先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按要求做好相关披露工作。如相关调整未改变估值技术(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可不进行临时公告。

    三、意见或建议

    管理人和托管人在估值过程中对估值标准有异议,或对协会估值工作小组提出其他意见或建议的,可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guzhi@amac.org.cn反馈给协会估值工作小组。协会估值工作小组将在下次制定标准的过程中考虑有关意见和建议,并视需要邀请提意见的人员参加会议。

     

    · 附件: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docx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2年12月29日